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由人民检察机关作出,交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有两种形式:
(一)保证人担保形式;
(二)保证金担保形式。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后,在通知公安机关时,应将有关的法律文书、案由、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如果是以“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取保候审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增加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材料一并送到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这些材料移送到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由派出所指定专人对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定期报告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担保人在取保候审人的取保候审人期间,不愿意担保或丧失担保条件,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转来的申请后三日内责令取保候审人重新确定保证人,如果保证人违反规定,应对保证人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