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是再次犯罪后刑罚裁量的法定依据,对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时,仍应当予以评价并在相关文书中记载,因此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后又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记录封存不等同于犯罪记录消灭。目前我国刑诉法的犯罪记录封存仅仅意味着使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的状态,不被社会所知晓,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但犯罪记录仍存在,其有别于彻底去除曾经存在的犯罪记录。因此,犯罪记录封存后并不代表今后完全不再对其作出评价,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仍可以查询或者解除。
其次,数罪并罚将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于法无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一般累犯,而对于数罪并罚条款中并没有将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外。犯罪记录封存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此时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是犯新罪后刑罚裁量的法定依据,属于基础性的事实,一旦排除则易使刑罚裁量失衡,故不能过分追究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而忽视法律的严肃性和刑罚的社会防卫功能。 再次,从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和未成年人有效帮教角度出发。犯罪记录封存的主要作用在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进一步降低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而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未成年涉罪人员的悔改表现不佳,此时仍一味强调对未成年人刑罚宽缓,将不利于未成年人认清自身的错误,反而易使其肆意妄为,认识不到法律的威严,不利于其后续的改造和对其进行有效帮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