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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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获到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①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拆迁赔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②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通常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赔偿花费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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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后经准许改为出让方式获到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交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