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加班薪酬,没有特别的法律规范调整,也是遵从《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公务员(包括全额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与其他的企事业单位不同的是:一般公务员的工资都是由本级财政负担,而财政支出都是需要预算决算的,也就是说,公务员的工资从年初做预算的时候,就已经基本固定了。如果要对加班这类情况进行薪酬补偿,不但核准难度大,而且意味着要临时调整财政支出(或者增加计划外支出),其程序相当繁复。因此,公务员(包括全额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对于加班,一般是安排补休,实际上很少有正规的加班薪酬。即是个别单位有,往往也是单位自己解决的,而且,从财政纪律上来说,这种私自发放的行为也是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