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隐名股东他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改制,受特殊政策的制约,而一般公司的隐名埋股东是出于自愿或为出于某种目的。前者,因企业改制成为股东带有明显人身性和强制性,后者,则没有这种人身属性和强制性。所谓的人身性,是指是基于企业职工的特殊身份才能成为股东,所谓的强制性,是由职工转变为股东,要受特殊政策的制约。而市场条件下自然发起的公司,则无上述特征。
2、因企业改制而成为的隐名股东,是企业的实际出资者,而自然发起公司所形成的隐名埋股东,可能仅仅是为了挂名而无实际出资义务。
3、因企业改制而成为的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受了股东的所有权力、义务,而自然发起公司所形成的隐名埋股东,可能仅挂个名,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行使作为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4、因企业改制所形成的隐名埋股东,虽然在工商登记中没有显名,但在企业内部可能有出资证明书并被企业其他股东所认可,而以自然发起等形式成立公司所形成的隐名埋股东则可能不具备被任何形式要件。
5、因企业改制所形成的隐名股东,是因政策而形成的产物,不存在规避法律的动机和目的,而其它方式成为公司隐名埋股东的,则可能有规避法律的动机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