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因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规定:“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
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