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83条限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废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背限定饲养动物、违规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做法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公共绿地隶属全体业主共有所有,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能够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个别业主拒却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其他业主以此为因拒交物业费是违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的做法,个别业主对公共绿地的侵占不能成为其他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借口,物业公司能够向这些业主发出催缴通知书,如果还不交纳,物业公司能够诉讼欠费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