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购买的保险应当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经常因为所购买的保险的缴费时间跨度较长,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情况。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如何解决并无规定。
一般来说,由于该保险合同订立于婚前,购买保险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债务虽延续至婚后继续支付,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有鉴于此,配偶一方并不因夫妻共同财产用以缴纳保险费而取得保险利益而在离婚时,婚前订立保险合同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所缴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