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据上述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即脱离了生父母而成为养父母的子女,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相互间不再存在抚养、教育、保护、赡养、扶助、继承等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