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婚约只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属于事实行为。而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婚约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婚约的约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所以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婚约中约定的“若一方悔婚的,需向受害人赔偿××人民币,或是在一方死亡时,生存者要为死者守节若干年”等有关人身权利的约定,均是无效约定。但对于以婚约的成立为前提而赠送的“”或其他财产,由于从法律属性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婚约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到要求解除的,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讼的,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到要求关系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