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在村级卫生机构连续工作10年、到龄退出、不再从事村医工作的乡村医生”实行生活困难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
一、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1994年以前(含1994年)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二、年龄65周岁以上;
三、自愿退出村医岗位,不再从事村医工作;
四、3名以上同期卫生所或卫生院医生的证明。
五、没有领取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或退休工资。
符合上述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在每年的12月份向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后,统一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审核小组,统一进行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