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涉及的问题一方面是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折算问题,另一方面是特殊工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 所谓特殊工种,是指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根据法律规定,特殊工种的确定是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种工艺流程、工作环境等项目确定,并分行业编成《特殊工种目录》,在审批退休时依据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行业和名称确定。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以及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零摄氏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手续。特殊工种工龄的折算规定是: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从事井下高温(包括低温)工作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时间,不予折算。 由此可知,在计算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的时候,国家为了照顾这部分劳动者,允许其经过折算提前退休。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也要按照这个折算方法来计算。因此,结合本案,胡某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