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