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这样说。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看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其人身危险性,判断如果不逮捕是否存在犯新罪、自杀、逃跑、危害国家公安、公共安全、自杀、逃跑、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形。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要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认罪悔罪态度,不是逮捕应该考虑的主要问题,是一种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