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从而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