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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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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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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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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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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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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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但夫妻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除非债权人知晓,并且经过债权人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