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非直接物质损失,是不支持的,但是非精神赔偿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