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患病治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转诊转院:
1.危重病员,转院才能抢救的;
2.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明确的疑难病症;
3.专科病症,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
4.因病情需要做某些检查和治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此设备或未开展此项业务的。下列情况不予异地就医转院
①诊断明确且可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已知转院后治疗效果仍不明确的病人。
②已经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继续定期诊治且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病人。
③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转诊转院,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仍需转院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未经统筹地区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同意的不予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应按照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开具《转诊转院介绍信》(《转诊转院介绍信》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需重新办理)。在转院住院窗口提供以下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科室主任、分管副院长(或医保科)签字,并盖公章);
2.参保人员所在单位证明;
3.参保人员社保卡。(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待遇规定降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