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月发票认证后,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发票认证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税率有17%的,有13%的,有6%等,即增值税的销项税。在购进货物时,对方开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进项税就是可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