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离婚协议书上注明女方不要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目的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双方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既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不要财产,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女方无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也不能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离婚,而是因离婚问题到的,一方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的,应当认定离婚协议书没有生效,可以依法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