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部分房款,另有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那么取得产权后如何分割呢这种情况下,可以对离婚之前该房屋的实际价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继续还贷款部分为其个人财产。如房贷一直由双方共同偿还,则可评估房价予以均分。如离婚后,由其中一方还贷,则另一方可要求对离婚时房屋的实际增值部分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