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虽然还未出生,但因其与被继承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父子或父女关系),为保护其出生后的成长和利益,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这种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已形成、并未出生,即通常所说的“遗腹子”。如果只是计划生育指标,不能依此条要求保留份额;如果已出生,则是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而不是保留份额的问题。 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在遗产分割后,才确知已怀有被继承人的孩子的,根据《继承法执行意见》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