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工李某由包工头王某带队,进入家装销售公司搬运家装用品,由王某每月给李某发工资,不久前,李某在搬运中受伤。李某是由包工头组织起来为销售公司从事搬运工作的,包工头本人不具备用工资格,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天津劳动律师回答装修公司与王某约定,由王某为装修公司组织农民工进行搬运工作,每月按照工作量结算费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装修公司与王某之间该家装销售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发包协议。王某虽然不具备用工资格,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家装销售公司将搬运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王某,而王某又招用李某为家装销售公司工作。而工作过程中,李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此,应由销售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公司对李某的工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