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哪些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8、单位用工9、个人家人用工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二、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