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致合同终止,房东是否应依约返还租金房屋拆迁致合同终止李某与胡某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李某承租胡某的厂院办厂,租期10年,年租金3.6万元,一年一缴,先缴后使用;厂房因拆迁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时,原厂院建筑设施赔偿或亏损归胡某,机械设备方面归李某,房屋租金自2011年2月1日开始缴纳。合同签订后,李某及时缴纳了
第一年的房租,并于2012年1月30日缴纳
第二年租金3.6万元。收到租金后,胡某向李某出具收据一张,并注明该租金租赁时间自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2012年8月中旬,因胡某的厂院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胡某遂持拆迁公告找到李某要求其搬走。无奈,李某重新寻找地方搬迁设备,后李某要求胡某返还剩余5个月租赁费时,胡某以花费2万余元给李某新建四间厂房为由拒绝退还。房东应依约返还租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既然因为拆迁胡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自当返还剩余期限租金给李某。虽然胡某理由为花费2万余元给李某新建四间厂房拒绝退还。但是,按照合同约定,厂房因拆迁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时,原厂院建筑设施赔偿或亏损归胡某,所以,胡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返还剩余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