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晚上到猪场偷猪被获因罪被判十年刑,2008年被释放的被告人A,因缺钱,伙同被告人杨某在2011年5月31日晚,来到江西省黎川县某村,强行进入被害人B的猪场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棍子和绳子,盗走养猪场内20头生猪(价值22070元),用雇来的货车拉走后,进行了销赃,换得价款11000元。盗窃罪如何认定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晚上无人看守之机,采取强行推开大门等手段,秘密窃取猪场20头生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系主犯且是累犯,被告人杨某系从犯。2011年9月27日,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A、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