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的顺利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本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
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或者静坐,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根据情形表现,最轻给予警告处罚,最高给予2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理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法律依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