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你的情况并不属于上列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你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来解雇你。单位要求你离职并不给经济补偿,你完全可以拒绝的。如果,用人单位与你协商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则应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