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再在被扶养人之列。
2、被扶养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计算20年;
3、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4、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超过20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抚养费5年至10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