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我与丈夫王某经判决离婚,当时约定5岁的儿子由王某抚养,每周日我将儿子接来跟我生活一天。后来我每次去接孩子时王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不让我与孩子见面。一年来,我时时被见不到孩子的痛苦折磨着。现在我想将孩子要回来由我直接抚养,请问我的要求能实现吗?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让你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你可向申请强制执行。你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王某长期不许你探望儿子,剥夺了你的探望权,其行为严重违法,也严重危害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向要求变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①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