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系中称为“股东直索责任”,是指为阻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
我国先行公司法第20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