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网络消费中公平交易权的特殊性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带来的快速、便捷的服务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进行网络消费,并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网络消费群体。但网络消费的问题也开始逐步显现:相较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消费者无法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对商品的鉴赏,做出与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相当的判断。虽然网络消费中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消费并没有本质区别,但鉴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信息的过度扩散、消费者与销售者信息的极度不对称等因素,网络消费中的公平交易权更需受到关注。
2.网络消费中侵害公平交易权的具体表现
第
一,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为追求交易双方对效率的追求,网络消费中往往存在大量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大量采用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存在潜在的失衡危险。格式合同往往是由销售者一方制订,没有体现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只有整体接受或拒绝的权利,无法对其中任一条款进行协商。而销售者又凭借其经济优势,在格式合同中加入许多“霸王条款”,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间或约定有利于己的管辖或约定仲裁条款等。这些合同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实际上却违背了契约正义的要求,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
二,网络消费中虚假信息的发布。网络消费中,销售者散布的商品信息内容极具诱惑性,促使消费者心动并支付一定财物,销售者收到款项后却拒付商品,这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以期牟取暴利。此外,消费者凭借销售者提供的电子产品、介绍等对所购商品做出鉴别,但这些信息多具夸张成分,消费者往往在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物与网络宣传相差甚远,消费者并没有拿到所期望的商品,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公平交易。另外,销售者又利用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有意隐瞒真实信息,消费者无法与之联系,获得退换货等售后服务,更不用谈赔偿纠纷的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