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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什么

帮助5人 3w浏览 匿名 2020-08-19 北京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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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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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分 则
    1 一级残疾
    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 三肢瘫(肌力1级)。
    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1.8 呼吸困难Ⅳ级。
    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 心脏移植术后。
    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
    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
    2.2 三肢瘫(肌力2级)。
    2.
    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
    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
    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
    2.6 双眼球缺失。
    2.
    2.7 双眼盲目5级。
    2.
    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
    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
    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
    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
    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
    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
    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
    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
    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
    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残疾
    2.
    3.1 重度智力障碍。
    2.
    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
    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
    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
    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
    3.7 面部重度毁容。
    2.
    3.8 双眼盲目4级。
    2.
    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
    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
    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
    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
    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
    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
    3.15 心功能Ⅲ级。
    2.
    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
    3.17 小肠切除
    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
    3.18 肝切除
    3、4以上。
    2.
    3.19 胰腺全切除。
    2.
    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
    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
    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
    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
    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
    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
    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
    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
    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
    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
    4.6 双眼盲目3级。
    2.
    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
    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
    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
    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
    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
    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
    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
    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
    4.15 一侧全肺切除。
    2.
    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4.17 双侧肺叶切除。
    2.
    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
    4.19 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
    4.20 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2.
    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
    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
    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
    4.24 膀胱全切除。
    2.
    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
    4.26 和双侧全部缺失。
    2.
    4.27 未成年人双侧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4.28 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4.29 会阴、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
    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
    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
    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
    5.1 中度智力障碍。
    2.
    5.2 单肢瘫(肌力1级)。
    2.
    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
    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
    5.5 双侧面神经完全。
    2.
    5.6 重度尿崩症。
    2.
    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
    5.8 面部中度毁容。
    2.
    5.9 双眼低视力2级。
    2.
    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
    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
    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
    5.13 两肺叶切除术。
    2.
    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
    5.15 呼吸困难Ⅲ级。
    2.
    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
    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
    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
    5.19 全胃切除。
    2.
    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
    5.21 重度失禁。
    2.
    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
    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
    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
    5.25 重度排尿障碍。
    2.
    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
    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
    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
    5.29 双侧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5.30 双侧卵巢切除。
    2.
    5.31 外阴、损伤致瘢痕挛缩、闭锁。
    2.
    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
    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
    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
    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
    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
    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
    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
    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
    6.2四肢瘫(肌力4级)。
    2.
    6.3单肢瘫(肌力2级)。
    2.
    6.4不完全性失语。
    2.
    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
    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
    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
    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
    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
    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
    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
    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
    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
    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
    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
    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
    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
    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
    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
    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
    6.21肝切除1/2以上。
    2.
    6.22胰切除1/2以上。
    2.
    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
    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
    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
    6.26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
    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
    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
    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
    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
    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
    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
    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
    7.1轻度智力障碍。
    2.
    7.2三肢瘫(肌力4级)。
    2.
    7.3单肢瘫(肌力3级)。
    2.
    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
    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
    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
    2.
    7.7中度尿崩症。
    2.
    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
    7.9面部轻度毁容。
    2.
    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
    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
    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
    7.13双眼低视力1级。
    2.
    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
    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
    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
    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
    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
    7.19器质性失音。
    2.
    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
    7.21一肺叶切除。
    2.
    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
    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
    7.24肝切除1/3以上。
    2.
    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
    7.26胰切除1/3以上。
    2.
    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
    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
    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
    7.30一侧肾切除。
    2.
    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
    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
    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
    7.34女性双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2.
    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
    7.36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
    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
    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
    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
    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
    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
    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
    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
    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
    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
    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
    8.3动眼神经完全性。
    2.
    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
    2.
    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
    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
    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
    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
    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
    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
    8.11双眼偏盲。
    2.
    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
    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
    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
    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
    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8.18肺段切除。
    2.
    8.19心功能Ⅱ级。
    2.
    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
    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
    8.22食管重建术。
    2.
    8.23胃大部分切除。
    2.
    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
    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
    8.26胰切除1/3以下。
    2.
    8.27脾摘除(成年人)。
    2.
    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
    8.29直肠、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
    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
    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
    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
    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
    8.34女性双侧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
    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
    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
    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
    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
    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
    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
    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
    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
    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
    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
    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
    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
    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
    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
    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
    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
    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
    9.1单肢瘫(肌力4级)。
    2.
    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
    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
    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
    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
    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
    2.
    9.7轻度尿崩症。
    2.
    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
    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
    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
    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
    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
    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
    9.14一眼低视力2级。
    2.
    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
    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
    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
    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
    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
    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
    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
    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
    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
    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
    9.25支气管成形术。
    2.
    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
    9.27呼吸困难Ⅱ级。
    2.
    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
    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
    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
    9.31胃部分切除。
    2.
    9.32肝切除13以上。
    2.
    9.33胆道修补术。
    2.
    9.34胆囊切除。
    2.
    9.35胰修补术。
    2.
    9.36脾脏部分切除。
    2.
    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
    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
    9.39轻度失禁。
    2.
    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
    9.41输尿管修补术。
    2.
    9.42膀胱部分切除。
    2.
    9.43尿道修补术。
    2.
    9.44一侧切除。
    2.
    9.45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2.
    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
    9.47成形术。
    2.
    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
    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
    3.5mm、角度位移11°。
    2.
    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
    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
    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
    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
    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
    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
    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
    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
    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
    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
    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
    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
    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
    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
    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
    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
    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
    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
    10.1边缘智能状态。
    2.
    10.2人格改变。
    2.
    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
    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
    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
    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
    10.7颅内异物。
    2.
    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
    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
    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
    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
    2.
    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
    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
    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
    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
    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
    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
    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
    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
    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
    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
    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
    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
    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
    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
    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
    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
    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
    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
    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
    10.312肋以上缺失。
    2.
    10.32胸导管损伤。
    2.
    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
    10.34膈肌修补术。
    2.
    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
    10.36肝、脾修补术。
    2.
    10.37肾修补术。
    2.
    10.38轻度排尿障碍。
    2.
    10.39膀胱修补术。
    2.
    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
    10.41女性一侧部分缺失。
    2.
    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
    10.43枢椎齿突骨折。
    2.
    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
    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
    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
    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
    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
    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
    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
    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
    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
    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
    10.55一侧髌骨切除。
    2.
    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
    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
    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
    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
    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
    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
    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 则
    3.1 本标准所指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A.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意识丧失
    (4)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 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 .2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困难。
    A. 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 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 社会交往贫乏。
    A.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 社会交往狭窄。
    A. 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 .8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A. 9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 0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 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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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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