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李世英律师
李世英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99+人
专家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在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具体人员的伤残是怎样的,由此可见在这个赔偿过程中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多么重要。今天,律图小编就带来相关知识,告诉你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分 则

1 一级残疾

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 三肢瘫(肌力1级)。

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1.8 呼吸困难ⅳ级。

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 心脏移植术后。

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和双侧睾--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双侧卵---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会阴、阴---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 则

3.1 本标准所指幼---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a.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意识丧失

(4)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 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 .2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困难。

a. 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 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 社会交往贫乏。

a.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 社会交往狭窄。

a. 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 .8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a. 9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 0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 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也是分为了十级的,但这其中并不包括导致死亡的情况,不过在进行赔偿的时候,肯定是要对人身损害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进行赔偿的。希望律图带来的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6万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9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8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2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82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5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8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3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5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5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6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0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8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6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8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2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2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人身损害伤残级别
。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2、1、4 三肢瘫(肌力1级。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应遵循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专业领域专家认可的标准;按照重伤、轻伤和轻微伤来鉴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伤赔偿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怎样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纠纷,是基层受理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
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一、现状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委托的鉴定,按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
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评定。
(三)、根据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果多长时间?
鉴定机关受理伤残鉴定委托后,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10w+浏览
损害赔偿
要如何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要如何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纠纷,是基层受理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
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一、现状
我国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的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标准,最高人民以及各省、市高级人民不得已制定了一些评残标准,但由于不是标准计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这些标准只能内部掌握使用,对社会没有约束力。而法医鉴定机构不归管理,他只认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有的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委托的鉴定,按指定的标准进行评残,这就是系统制定的评残标准还能发挥作用的原因。2004年最高人民想统一全国法制,制定了《人身损害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草案,由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未联署,至今未发布。因此,目前全国范围内,一般人身损害的评残由于标准不
一,仍处于混乱状况。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2006)》进行评定。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进行评定。
(三)、根据指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人身侵权 >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