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普通刑事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刑事案件,尤其是性质组织头目、骨干成员,其人身危险性也往往更大。同时,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聚了较强的经济实力,社会关系也较为广泛,更容易通过经济赔偿来取得被害方谅解。所以,为了不给性质组织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留下可乘之机,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因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因此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时应特别慎重。审判时,若被害方对性质组织犯罪分子表示谅解的,需要审慎核实背景情况,排除因受到威逼、诱骗而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还要审查被告人的赔偿款项是否与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有关。在谅解意思真实、赔偿款项与违法犯罪所得无关的情况下,量刑也会从严把握。
法律依据:
《全国部分审理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0》
(4)关于通过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后可否从宽处罚的问题:性质组织犯罪分子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后可否酌情从轻处罚,这一直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性质组织犯罪不仅社会危害极大,而且组织成员往往可以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得巨额不法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赔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因此,对于通过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量刑时应当从严把握,以防止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当然,对此问题的理解也不应绝对化,对于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外的其他性质组织成员,也可以视其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虑被害方是否具有特殊困难等情况,在确认谅解意思真实、赔偿款项与违法所得无关的情况下,酌情予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