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员判刑轻重应该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中,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
1.公司高层,往往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
2.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
3.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
4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
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重点应为汇集所吸存的资金并使用的对象,故对于相关人员应分门别类予以不同处理。对于底层的业务员,往往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年轻人,涉世不深,因迫于生计,为谋取高额业务提成而按照安排宣传集资,其本人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受害人,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作用特别突出,所涉资金、人数巨大的业务员,也可考虑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处理上可认定从犯,予以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