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定罪处罚。一个送一个收,这就构成行贿和。所以,判断医药代表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要考察的是:
1、是否谋求药品销售;
2、是否给予医务人员财物;
3、给予的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达到目前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一万元以上。谋求药品销售本来无可非议,但以行贿手段促销,其实质是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由于医院领导和科室主任具有医院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双重身份,若作为公立医院的管理者,在设备或其他大宗采购的决策时收受了医药代表的财物,则双方都将面临更严重的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罪和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