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旷工达到一定时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既不请假,又不辞职,不上班的,或者假满后不请假不上班的,符合原劳动部关于旷工的定义,用人单位应当做好考勤,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数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出于人性化和有理有据的考量,用人单位可以在旷工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复工。《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