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的驱逐出境既不属于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只是针对外国籍犯罪分子实施的防止其再在我国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外国人,可以一并对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但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应当附加驱逐出境。无期徒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的一种,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而言,无期徒刑既然是剥夺其终身自由,并且由我国的执行,就不存在将其驱逐出境的问题,但减为有期徒刑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必要驱逐出境的,可以在作出减刑裁定时一并对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