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劳动者是和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到用工单位去工作,即通常所说派
2,用工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到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工
3,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如果派遣单位再派遣单位的待遇低于原用工单位,或者不再派遣解除合同的,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补偿
5,用工单位可以退工的情况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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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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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