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征收集体所有权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3)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电〔〕15号)第八条规定:
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