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离婚案件,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认定事实,不以原告所诉,或者被告的反驳为根据。
2、经审查证据,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准许离婚;经审查证据,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离婚中的问题,也依据上述方法确定判决结果。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