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扩展资料《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准入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公安机关进行入户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