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五条规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除孳息及自然增值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孳息,一般是指利息,也就是基于存款而产生的利息,基于原物而产生的衍生物,牲畜所繁衍的后代也属于孳息。简单的讲,就是你将该财物放在那里,即使一动不动不管他,它也能衍生出的收益。自然增值,是指基于市场供求发展规律,所导致的财物的价值上涨,例如,房价的上涨。而房租不属于孳息及自然增值,要想取得房租,就需要房屋的所有权人付出一定的精力与时间对房屋进行出租,进行管理,与承租人就租房事宜进行交涉,达成一致后,签订租赁合同,因此,房租应属于生产经营性收益,就本题而言,属于一方对自己婚前所有的房产,进行投资经营所取得的收益,所以,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内的收益,并非孳息及自然增值,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C、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