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私自特约之情形发生,那么便可得出结论:
当双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房产且房产实为一方子女所有时,应依据两方的投资额度进行共享。
然而,若房产在他们夫妇的名字下方,则应被视为对整个家庭的馈赠,并归属于共同所有。
至于房产应该如何分配,这将视乎双方的协商结果。
若他们未能就房产的价值和所有权问题达成一致性意见,法院将会依照以下两种可能的情况来做出裁决:
首先,当双方都有权获得产权并且都愿意通过竞争交易来获取该产权时,这种看法应得到允许;
其次,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拥有房产,法院将委托专业的估值机构对房产进行定价评估。
接着,如果取得了房产所有权的那一方能够满足另外一方的补偿需求的话,这个方式也将会得到认可。
最后,如果双方均未提出房产所有权的要求,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房产的拍卖或变卖,然后再将售出所得作为财产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父母出钱买车算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确立之后,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若由其父母单独出全资购买车辆,那么该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这辆车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具体而言,倘若这对夫妻之间有明确的协议声明此车辆仅是赠予他们的子女,那么便可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其价值并不计入夫妻共有资产中;反之,倘若该对夫妻之间并无相关的明确笔录说明或无法严谨解释为何这辆车只赠送给某一方,那么这类情况下,普遍认为这辆汽车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予,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仍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中,若二者的父母分别为各自的孩子购置了房产,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将按照投资的比例进行划分;然而,如果该房产被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义之下,便可以视为是家庭赠予的财产,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关于房产的分配问题,需要由夫妻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将会依据双方的权益竞争情况、专业的估值定价方法、对补偿需求的满足程度或者申请拍卖变卖等多种方式来做出最终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