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中掺杂罂粟成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规定。针对违法者,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于违法经营罂粟壳的人员,除药监局对其进行处罚以外,情节严重者,最好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罂粟壳来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节的不同,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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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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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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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