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要求离婚或该精神病人除配偶之外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为代理人向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只能到办理离婚手续,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