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来说,在中国络上公布他人真实姓名、单位、中国号码、照片,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商业组织无通过当事人的授权而使用其照片、文字、个人信息,就已经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此,中国民发微博、跟帖或发表评论,不可逾越法律边界。我俩对于隐私权能够这么界定: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都不算隐私。此外,被拍照者隐私权可否被侵害,还要看结果。如果拍照者只是将从公共场所拍得的照片作为资料搜罗或自己欣赏的话,这既不违法也不侵权;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谋取了合法或违法商业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权;如果拍照者恶意散布、诋毁被拍照者名声,侵犯的则是被拍照者的名誉权。只有某人不愿公开的部分,又是被人偷拍的,才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比如,一个人不愿他人知道他脸部有缺陷,出门时戴上了口罩。他人趁他在洗手间取下口罩时偷拍下他脸部的缺陷,这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拍照者如有意将照片散布,就同时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也有观点认为,可否侵权还要看上传图片时,有无牵涉到对被拍爱人的做法进行描述,对其社会评价进行贬损。在天津的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微博这种公开的中国络平台,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指名道姓发表针对原告的不利言论,对其名誉导致了肯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必须停止侵权。这就说明我俩在玩微博时,要避免发表侵犯他人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不当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