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之后,各地司法实践中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之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事后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