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解析: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